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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1

屏政办发〔2017〕145号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的通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7〕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8日     

屏边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云建房〔2011〕247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3〕27号)等精神和屏边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进程,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屋征收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搭建购房平台,消化存量商品房,实现去库存目标。

  二、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征收范围:屏边县老制药厂住宿楼、老进修学校住宿楼、原第五中学住宿楼等屏边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规模:51户。

  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时间为《屏边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正式公布之日起,签订协议时间期限为40天。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屏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被征收人: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的产权人。

  五、房屋征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征求意见阶段。房屋征收公示发布之日起30天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调查补偿安置意向,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征收补偿阶段。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修改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正式方案,进行房屋正式调查,实物认定和现场评估,公示调查评估结果,协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内容。

  (三)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认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用途、性质、建筑面积认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结构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房产证或房产档案记载内容为准;房产证未记载的,在调查登记时据实认定;记载建筑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合法建筑测量,以技术部门报告的内容为准进行认定。

  (二)被征收人在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盖的附属物(如:临时建筑、简易棚、院门、围墙、地坪等)。按照建造的工料费评估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占用公共空地,过道或者他人合法使用的土地搭建的违规、违法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权利人应当在调查认定阶段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供产权依据进行产权认定,在征收期限内不能确定归属的,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方式详细记录房屋情况,并依法拆除。

  七、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随机方式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开展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八、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朝向、层次、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计算方法:产权证记载面积×评估价格=房屋价格。

  (二)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根据本片区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设施、设备、物资迁移补偿

  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需要迁移设施、设备的,由征收双方协商补偿,原则上补偿资金不超过2000元。

  (四)搬迁补助标准

  1.住宅搬迁补助费标准为2600元/户·次,但有大型机器设备等物资的可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评估确定。

  2.公房的搬迁补助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征收奖励标准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分时段给予奖励。

协议签订及搬迁时段

现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一时段

(1至20天)

被征收房屋总价或评估补偿价的10%(奖励最低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

第二时段

(21至30天)

被征收房屋总价或评估补偿价的6%(奖励最低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

第三时段

(31至40天)

被征收房屋总价或评估补偿价的3%(奖励最低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

40天以上

不予奖励

  十、其他规定

  (一)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货币补偿资金不能购置原居住面积商品住房,且具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发生下列三种情况的不给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被征收人必须如实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证件和相关必需的资料,并协助现场勘查、实物评估认定工作。

  (四)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缴清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否则从其补偿费用中扣除。

  (五)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已经给予过补偿的设施设备。如果擅自拆除的,将从其补偿费用中扣除。

  (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将房屋补偿款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将房屋腾空后交给征收部门,同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提供户口证(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验收确认后,征收部门支付其他补偿款项。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房屋拆除工作。待拆除完毕后,房屋所占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收储。

  (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统一划入房屋征收部门专用账户管理,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使用。

  (十)对违法、违规征收房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举报。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对房屋征收的补偿情况及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审计局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本方案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8日